刊登日期: | 2018/3/9 |
發文日期: | 2018/3/9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73802258D號 |
主旨: | 公告指定「石榴班長和宮班鳩媽-四媽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 |
依據: |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、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暨本府106年07月21日、106年12月08日召開之「106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(古物、傳統表演藝術、傳統工藝、口述傳統、民俗、傳統知識與實踐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類組)第二、三次審議會議」決議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、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暨本府106年07月21日、106年12月08日召開之「106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(古物、傳統表演藝術、傳統工藝、口述傳統、民俗、傳統知識與實踐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類組)第二、三次審議會議」決議辦理。一、名稱:石榴班長和宮班鳩媽-四媽。 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 三、古物綜合描述 (一)年代:清領時期。 (二)數量:1件。 (三)尺寸:高約36公分。 (四)主要材質:木質。 四、指定理由: (一)四媽神像入神孔內有五穀、銅錢(33枚),有寬永通寶、洪化通寶、順治通寶、康熙通寶、雍正通寶、乾隆通寶、嘉慶通寶、道光通寶等,可作為神像年代判斷的參考。 (二)神像風格為泉州派,屬於清領中後期。 五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 六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2258D號。 七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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