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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石榴班長和宮班鳩媽-四媽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8/3/9
發文日期:2018/3/9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2258D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石榴班長和宮班鳩媽-四媽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、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暨本府106年07月21日、106年12月08日召開之「106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(古物、傳統表演藝術、傳統工藝、口述傳統、民俗、傳統知識與實踐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類組)第二、三次審議會議」決議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、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暨本府106年07月21日、106年12月08日召開之「106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(古物、傳統表演藝術、傳統工藝、口述傳統、民俗、傳統知識與實踐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類組)第二、三次審議會議」決議辦理。一、名稱:石榴班長和宮班鳩媽-四媽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
(一)年代:清領時期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高約36公分。
(四)主要材質:木質。
四、指定理由:
(一)四媽神像入神孔內有五穀、銅錢(33枚),有寬永通寶、洪化通寶、順治通寶、康熙通寶、雍正通寶、乾隆通寶、嘉慶通寶、道光通寶等,可作為神像年代判斷的參考。
(二)神像風格為泉州派,屬於清領中後期。
五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六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2258D號。
七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四媽照片